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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险种 - 货运险中不能接受的信用证条款

一、保险单据指定保险加成过高的条款

例:“INSURANCEPOLICYORCERTIFICATEISSUEDINASSIGNABLEFORMFOR150%OFCIFINVOICEVALUECOVERINGALLRISKSANDWARRISKSASPERCHINAINSURANCECORPORATION,FROMSELLER’SWAREHOUSETOBUYER’SWAREHOUSE,WITHCLAIMSPAYABLEATDESTINATION.”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以可转让形式按CIF发票值的150%开立,自卖方仓库至买方仓库投保中国保险公司的一切险和战争险,可在目的地索赔。

分析:这条款见于吉布提国家的来证。其中可能隐藏诈骗因素。有些不法商人与船方勾结,故意开出保险加成较高的条款,然后,待船只驶至公海时乘机将其凿沉,从而达到向保险公司索取高额赔款的目的。有鉴于此,保险公司一般不接受超过30%的加成。故出口公司遇到这种条款,应征求保险公司意见,以确定是否进行修改。

二、保险单据要求投保中外两种不同机构的保险条款

例:“MARINEINSURANCEPOLICY/CERTIFICATEFORFULLINVOICEVALUEPLUS10%COVERINGINSTITUTEWARCLAUSEANDALLRISKSASPERC.I.C.CLAUSESHOWINGCLAIMSPAYABLEINDESTINATIONINTHECURRENCYOFTHECREDIT.”

海洋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按发票全值加上10%投保协会战争险条款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一切险条款,显示可在目的地以本证货币索赔。

分析:这类条款见于英国和马来西亚国家的某些来证。根据有关规定,同一来证不能同时投保中外两种不同机构的保险条款,以免索赔时引起混乱和分不清责任。二者只能择其一。所以,出口公司应联系客户修改。

三、保险单据要求承保期太长的条款

例:“INSURANCEPOLICYORCERTIFICATEINDUPLICATECOVERINGMARINEWARTPNDSRCCANDALLRISKSFORFULLCIFVALUEPLUSMINIMUN20PERCENTUPTOFINALDESTINATIONANDINSURANCEPOLICYORCERTIFICATEMUSTBEVALIDFOR90DAYSAFTERTHEDISCHARGEOFGOODSFROMTHEVESSELATTHEPORTOFDESTINATION.”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一式两份,按CIF全值加上至少20%投保海洋战争险、偷窃提货不着险、罢工险和一切险直到最后目的地。而且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必须在目的港卸货后有90天保险期。

分析:这类条款见于尼泊尔和毛里求斯国家的来证。这是进口商为了保障货物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处于安全状态所订的条款,但保险期太长显然对保险公司不利。因此,保险公司规定,从海轮卸货到收货人的仓库,最长不能超过60天。故出口公司应与客户联系修改。

四、保险单据中没有投保险别的条款

例:“INSURANCEPOLICYORCERTIFICATEINNEGOTIABLEFORMEVIDENCING‘PREMIUMPAID’PLUS10%CIF-VALUE.”

流通式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证明保费已付,加上CIF值的10%。

分析:这种条款见于德国、西班牙和澳大利亚国家的来证。这是简化了的保险条款。在实务中,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大都被接受。但这种条款是不够严谨和有欠缺的,易出现漏保险别和产生异议。故出口公司应与客户联系明确投保何种险别,以减少纠纷。

五、保险单据要求由对方指定赔付代理的条款

例:“INSURANCEPOLICY/CERTIFICATEIN2FOLDISSUEDFOR110%OFTHEINVOICEVALUE,COVERINGINSTITUTECARGOCLAUSE‘A’,CURRENTINSTITUTEWARCLAUSEANDCURRENTINSTITUTES.R.C.C.FROMWAREHOUSETOWAREHOUSE,STATINGCLAIMSPAYABLEINHOLLANDBYXXXCLAIMSPAYINGAGENT”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2份,按发票值的110%开出,投保仓至仓协会货物条款A,现行协会战争险条款和现行协会罢工险条款,声明可在荷兰由某某赔付代理索赔。

分析:这条款见于荷兰国家的来证。这是进口方为了掌握货物索赔主动权而开立的条款,对我方索赔十分不利,易给对方夸大损失,虚报情况钻空子。故保险公司一般不同意这种做法,而通常希望自己指定目的地赔付代理。因此,出口公司遇到这种条款,应与保险公司洽商是否需作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