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险种 - 伦敦货物运输保险罢工险条款
一、承保危险
(一)危险条款
除下列第(三)及第(四)条之规定以外,本保险承保因下列危险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物的灭失或损坏:
1、因罢工工人、被迫停工工人或参与工潮、暴动或民众骚扰的人员引起者。
2、因任何恐怖主义或任何政治动机而采取行动者造成的。
(二)共同海损条款
本保险承保依照运输合同、准据法和惯例理算或确定,为避免本(罢工险)保险下承保的损失而产生或与为避免该损失相关的共同海损与救助费用。
二、责任免除
(三)一般除外条款
本保险不承保下列各项损失及费用:
1、因被保险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费用。
2、保险标的物之正常漏损、重量或体积的正常减少或自然耗损。
3、保险标的物之包装或配制不良或不当引起的灭失、损坏或费用。(本项所指“包装”包括在集装箱或托盘内的堆放,但以此项堆放完成于本保险开始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雇用人完成者为限。)
4、保险标的物之固有瑕疵或性质引起的灭失、损坏或费用。
5、因延迟直接造成的灭失、损坏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依以上第(二)条共同海损条款可予赔付的费用则不在此限)。
6、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运营人的丧失偿债能力或逾期偿债引起的保险标的物的灭失、损坏或费用。
7、因罢工、停工、工潮、暴动或民众骚扰结果引起任何情况之劳动力缺乏、不足或抵制引起的保险标的物的灭失、损坏或费用。
8、任何由于航程或航行受阻所引起的索赔。
9、任何因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所制造的武器引起保险标的物之灭失、损坏或费用。
10、因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颠覆,或其引起之内争,或因交战方的敌对行为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物的灭失、损坏和费用。
(四)不适航及不适运条款
1、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保下列事项所引起之灭失、损坏或费用:承运船舶或驳船不适航,及承运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托盘不适合安全运送保险标的物,但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以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于保险标的物装船时已知情者为限。
2、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对不适航或不适运已知情,保险人放弃任何违反载运船舶应具备适航能力及适运条件运送保险标的物至目的地的默示保证规定。
三、保险期间
(五)运输条款
1、本保险自保险标的物离开本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开始生效,并于正常的运输过程中持续有效,于下述情形最早发生时终止:
1.1交付至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之收货人的或其他最终仓库或储存处所,或
1.2交付至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或中途之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而为被保险人用作:
1.2.1正常运输过程以外之储存,或
1.2.2保险标的物的分配或分装;或
1.3至保险标的物自海轮在最终卸货港完全卸载后起算届满六十天。
2、如保险标的物自海轮在最终卸货港卸载完毕后,但在本保险终止以前,被运往本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以外的其它目的地时,则本保险之效力,在仍受前述保险终止的约定限制的同时,应于该保险标的物开始运往其它目的地时起终止。
3、本保险对于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延迟、绕航、被迫卸载、重运或转船,以及船东或船舶租用人行使运输合同所授予的自由裁量权所作的任何航程变更期间继续有效(但仍受上述终止约定及以下第(六)条之限制)。
(六)运送终止条款
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形下,运输合同在原定目的港以外之港口或地点终止时,或保险标的物未能如前述第(五)条规定交货前运输即告终止时,本保险亦同时终止,除非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及要求继续承保并同意缴付应加收之保险费,本保险继续有效至下述情形之一时为止:
1、保险标的物已在该港或该地出售并交付,或者,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则以保险标的物自海轮抵达该港或该地届满六十天,二者以最先发生者为准。
2、如保险标的物在六十天期限以内(或任何协议延长的期间内)运至本保险原定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则本保险之效力,依上述第(五)条的约定终止。
(七)变更航程条款
本保险开始生效以后,如被保险人变更目的地,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本保险按另行确定的保险费暂予承保。
四、理赔事项
(八)保险利益条款
1、被保险人在损坏发生保险标的物时,必须对保险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始能要求本保险之赔偿。
2、依据上述第(八)条第1款规定,即使损失发生于保险合同成立之前,除非被保险人已知该损失发生而保险人不知情,被保险人仍有权要求赔偿保险期间发生的属于本保险承保范围的损失。
(九)增值条款
1、若被保险人对本保险项下的保险标的物安排了任何增值保险,则该保险标的物的协定价值应视为本保险与其它全部增值保险的保险金额之总和,而本保险项下之责任将按其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之比例确定。索赔时,被保险人必须提供所有其它保险之保险金额的证明。
2、本保险为增值保险时,必须适用下列条款:
保险标的物的协定价值应视为原保险与全部增值保险之保险金额之总和,而本保险项下之责任将按其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之比例确定。索赔时,被保险人必须提供所有其他保险的保险金额的证明。
五、保险权益
(十)不得受益条款
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不得享有本保险项下的权益。
六、减轻损失
(十一)被保险人义务条款
被保险人及其受雇人及代理人对在本保险项下可获得索赔的损失,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遇有损失发生时或发生后,应采取适当之措施以合理防止或减轻损失,及
2、应当保护与行使一切对抗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第三人的权利。
保险人同意除本保险可得之任何损失赔偿外,对于被保险人为履行上述义务所作适当、合理支出之一切费用另予补偿。
(十二)放弃条款
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为救助、保护或恢复保险标的物采取之措施,不得视为放弃或接受委付,或者以任何其它方式影响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七、避免延迟
(十三)合理处置条款
被保险人在其所能控制的一切情形下,应作合理迅速之处理,为本保险之必要条件。
八、法律及惯例
(十四)英国法律及实例条款
本保险适用英国法律及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