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险种 -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火车、汽车)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依照如下所述之条文及除外责任,承保陆上运输险或陆上运输一切险:
(一)陆上运输险
本保险承保运输途中由于下列风险所引致的保险标的物之损害灭失:
1.火灾或爆炸;
2.地震、闪电、飓风、龙卷风或台风;
3.崖崩或隧道坍塌;
4.陆上运输工具之倾覆、出轨或碰撞;
5.驳船之搁浅、触礁、沉没或碰撞。
(二)陆上运输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保险标的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外来原因所引致之物质性损害灭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归因于被保险人之故意不当行为所致之损害灭失或费用;
(二)保险标的物之正常漏损、重量或容量之正常减少,或自然耗损;
(三)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包装或配制不固或不当所致之损害灭失或费用(“包装”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之积载,但此项积载以完成于本保险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所为者为限);
(四)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固有瑕疵或性质所致之损害灭失或费用;
(五)直接由于迟延所致之损害灭失或费用,即使此项迟延系因承保危险所致者;
(六)因船舶、驳船或陆上运输工具的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营运人之无力偿债或财务失信所致之损害灭失或费用;
(七)由于任何人之恶意行为对保险标的物全部或部分的故意损害或破坏(此项除外责任仅限于陆上运输险);
(八)本保险不承保下列事项所导致的损害灭失或费用:
-船舶、驳船或陆上运输工具之不适合安全航行;
-船舶、驳船、陆上运输工具、货柜或货箱之不适合安全装运;
但上述不适航、不适运以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于保险标的物装船时已知情者为限。
(九)由于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颠覆、捕获、扣押、拘管、禁制、扣留或遗弃之武器所致之损害灭失或费用;
(十)由于罢工、停工、劳工骚扰、暴动或内乱所致者之损害灭失或费用。
三、责任起讫
本保险自保险标的物运离保险单载明的起运地点之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陆运和与其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至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终止:
(一)保险标的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之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
(二)保险标的物运离发货人仓库之日起届满60天,
两者以先发生为准。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需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如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人将承担货损发生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或防止保险标的物进一步受损而立即采取的有效防损措施所引致的合理费用。但此项费用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五、赔偿处理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30天。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