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险种 - 伦敦协会罢工条款(空运货物)
承保危险
1.除下列第2条之规定外,本保险承保因下列危险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物的灭失或损坏:
1.1由于罢工工人、被迫停工工人、或参与工潮、暴动或民众骚乱的人员所致者。
1.2由于任何恐布主义或因政治动机而采取行为者所致者。
责任免除
2.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保下列各项灭失、损坏和费用:
2.1因被保险人的故意不当行为而导致的灭失、损坏或费用。
2.2保险标的物之正常漏损、重量或体积的正常减少或自然耗损。
2.3因保险标的物之包装或配制不良或不当所导致的灭失、损坏或费用(本条款2.3所指的“包装”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堆放,但此项堆放完成于本保险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所为为限)。
2.4因保险标的物之固有瑕疵或性质引起的灭失、损坏或费用。
2.5由于飞机、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托盘不适合保险标的物的安全装运所导致的灭失、损坏或费用。但上述不适运以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于保险标的物的装运时已知情为限。
2.6因迟延直接导致的保险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或费用,即使此项迟延是因承保危险引起的。
2.7因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营运人的丧失偿债能力或逾期偿债所引起的保险标的物的灭失、损坏或费用。
2.8由于罢工、停工、工潮、暴动或民众骚乱导致的任何劳动力缺乏、不足或抵制造成的保险标的物的灭失、损坏或费用。
2.9任何由于航程或航行受阻所引起的索赔。
2.10因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所制造的武器引起的保险标的物之灭失、损坏或费用。
2.11由于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颠覆或因而引起的内乱,或交战方的敌对行为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物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保险期间
3.3.1本保险自保险标的物离开本保险单所载明地点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并于正常的运送过程中持续有效,于下述情况最早发生时终止:
3.1.1交付至本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或其他最终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或
3.1.2交付至本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或其中途的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而为被保险人用作:
3.1.2.1正常运输过程以外的保险标的物储存,或
3.1.2.2保险标的物的分配或分送;或
3.1.3保险标的物自飞机于最终卸货地卸下完毕之日起届满30天。
3.2如保险标的物于最终卸货地卸货完毕后,但在本保险终止以前,将被运往本保险单所载明以外的其他目的地时,则本保险的效力,在仍受前述保险终止约定的限制同时,应于该保险标的物开始运往其它目的地时起终止。
3.3本保险对于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迟延、绕航、被迫卸货、重运或转船,以及船东或船舶租用人依据运输合同所授予的自由裁量权所作的任何航程变更期间继续有效(但仍受上述终止约定及以下第4条的限制)。
4.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运输合同在原定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时,或因其他原因在保险标的物未能如前述第3条的约定交货前运输已告终止时,则本保险亦同时终止,除非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并要求继续承保险,并同意缴付应加收的保险费,则本保险继续有效至下述情形之一为止:
4.1保险标的物已在该地出售并交付,或者,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则以保险标的物到达该地届满30天,二者以最先发生者为准。
4.2如保险标的物在上述30天内(或任何协议延长的期间内)运至本保险原定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时,则本保险的效力依上述第3条的约定终止。
5.本保险生效后,如被保险人变更目的地,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本保险按另行确定的保险费和条件暂予承保。
理赔
6.6.1被保险人在损害发生时,必须对保险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始能要求本保险之赔偿。
6.2依上述6.1的约定,即使损失发生于保险合同成立之前,被保险人仍有权要求赔偿保险期间内所发生的属于本保险承保范围的损失,但被保险人知道损害已经发生而保险人不知情者除外。
7.7.1若被保险人对本保险项下的保险标的物安排了增值保险,则该保险标的物的协定价值应视为本保险与其他全部增值保险之保险金额的总和,而本保险项下之责任将按其保险金额占上述总保险金额之比例确定。索赔时被保险人须向保险人提供所有其它保险的保险金额的证明。
7.2本保险为增值保险时,必须适用下列条款:保险标的物的协定价值应视为原保险与全部增值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而本保险项下的责任将按其保险金额占前述总保险金额的比例确定。索赔时被保险人须提供所有其它保险的保险金额的证明。
保险权益
8.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不得享有本保险项下之权益。
减轻损失
9.被保险人及其受雇人及代理人对本保险的可赔损失,应履行下列义务:
9.1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或减轻上述损失,及
9.2应当保留及行使一切对抗承运人、受托人或其它第三方的权利。保险人同意除本保险可得的任何损失赔偿外,对于被保险人为履行上述义务所作适当、合理支出之一切费用另予补偿。
10.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为救助、保护或恢复保险标的物所采取的措施,不得视为放弃或接受委付,或以任何其它方式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避免迟延
11.被保险人在其所能控制的一切情况下应作合理而迅速的处理,此为本保险的必要条件。
法律及惯例12.本保险适用英国法律及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