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险种 - 伦敦协会战争条款(空运货物)(不包括邮包寄送)
承保危险
1.除下述第2条规定的情形外,本保险承保因下列危险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物的灭失或损害:
1.1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颠覆或因此引起的内乱,或因交战国引起的或对交战国发起的一切敌对行为。
1.2由上述第1.1条危险而引起的捕获、扣押、拘捕、限制或扣留,及上述各项行动的后果或任何威胁企图采取上述各项行动。
1.3废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武器。
责任免除
2.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保下列事项:
2.1因被保险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所引起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2.2保险标的物之正常漏损、重量或容量的正常减少或自然耗损。
2.3因保险标的物包装或配制不良或不当而引起的灭失、损害或费用(本2.3款所指的“包装”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堆放,但以此项堆放完成于本保险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所为为限)。
2.4因保险标的物之固有瑕疵或性质所致使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2.5因飞机、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托盘不适合保险标的物之安全装运所致的灭失、损害或费用。但此项不适运以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在保险标的物装运时已知情为限。
2.6直接因迟延所导致的灭失、损害或费用,即使此项迟延是因承保危险所导致。
2.7因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营运人的丧失偿债能力或逾期偿债所引起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2.8因航程或航行受阻所引起的索赔。
2.9因使用原子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它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所制造的武器所致使的保险标的物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保险期间
3.3.1本保险
3.1.1自保险标的物或其任何部分被装载上飞机开始运输时起生效。
3.1.2除以下第3.2和3.3款另有约定外,终止于保险标的物及任何部分在最终目的地自飞机上卸下;或由飞机抵达最终目的地当天午夜起届满15天。
以上以先发生者为准。
如果经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加付额外保险费,则
3.1.3如保险标的物未于最终目的地卸货,本保险自飞机从该地起飞时恢复有效,且
3.1.4除以下第3.2和3.3条另有约定外,终止于保险标的物或其任何部分在最终(或替代)目的地自飞机卸下时,或飞机抵达最终目的地或替代目的地当天午夜起届满15天时。
以上述先发生者为准。
3.2在被保险运输过程中,保险标的物在中转地由飞机卸下,再由另一海轮或飞机转运,依据以下3.3条并于必要时加收保费,本保险自飞机到达该中转地当日午夜开始起算届满15天后终止,但自保险标的物或任何部分载上转运海轮或飞机时重新恢复效力。在此15天期限内,本保险仅对被卸下的保险标的物或其任何部分在该中转地期间继续有效。若保
险标的物在此15天期限内被继续运送或本保险根据第3.2条恢复生效时:
3.2.1如转运由飞机进行,本保险继续适用本条款的规定。
3.2.2如转运由海轮进行,则本保险应视为包含协会货物战争条款,该条款应适用于海运转运阶段。
3.3若空中运输终止于运输合同列明目的地以外的地方,那该地方将被视为最终卸货地,本保险即根据第3.1.2条的规定终止。若保险标的物随后需再交付到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而被保险人于此转运开始前即通知保险人并加付额外保险费,则本保险效力将于下列情况下重新恢复3.3.1如保险标的物已经卸下,当保险标的物或其任何部分被装载上转运飞机驶往原目的地时;或
3.3.2如保险标的物未被卸下,当飞机由该被视为最终卸货港的地方起航时;。
其后本保险效力即依据第3.1.4条的规定终止。
3.4若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于必要时支付额外保费,本保险在任何绕航或航空承运人依据运输合同授予自由裁量权而作的航程变更期间继续有效。在本第3条中,“海轮“指运载保险标的物从一港口或地方经过海上航程而航行到另一个港口或地方的船舶。
4.本保险生效后,如被保险人变更目的地,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本保险按另行确定的保险费和承保条件暂予承保。
5.在本合同中任何与第2.8款、第2.9款或第3条不一致者,均属无效。
理赔
6.6.1被保险人在损害发生时,须对保险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始能要求保险赔偿。
6.2依上述6.1的约定,即使损失发生于保险契约签订之前,被保险人仍有权利要求赔偿保险期间内所发生的属于本保险承保范围的损失,但被保险人知道损害已经发生而保险人不知情者除外。
7.7.1若被保险人对本保险项下的保险标的物投保增值保险时,该保险标的物的协定价值应视为本保险与其他全部增值保险之保险金额之总和,而本保险项下之责任则按其保险金额占上述总保险金额之比例确定。索赔时被保险人须向保险人提供所有其它保险的保险金额的证明。
7.2本保险为增值保险时,必须适用下列条款:
保险标的物的协定价值应视为等于原保险与全部增值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而本保险的责任则按其保险金额占上述总保险金额的比例确定。索赔时被保险人须向保险提供所有其它保险的保险金额的证明。
保险权益
8.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不得享有本保险项下的权益。
减轻损失
9.被保险人及其受雇人及代理人对保险项下可获得索赔的损失,应履行下列义务:
9.1当损失发生时或发生后,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或减轻上述损失。及
9.2应当保留及行使一切对抗承运人、受托人或其它第三方的权利。
保险人同意除本保险可得的任何损失赔偿外,对于被保险人为履行上述义务所作适当、合理支出之一切费用另予补偿。
10.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为救助、保护或恢复保险标的物所采取的措施,不得视为放弃或接受委付或以任何其它方式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避免迟延
11.被保险人在其所能控制的一切情况下应作合理而迅速的处理,此为本保险的必要条件。
法律及惯例
12.本保险适用英国法律及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