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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介绍

【产品特色】
1、重疾有保障,健康送关爱。

拥有重大疾病保障,疾病种类多达35种。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2、满期返保费,祝寿乐无忧。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本公司给付相当于所交保险费的祝寿金,用于充实养老账户,为晚年生活添精彩。

3、保费双豁免,处处显真情。

可提供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费豁免,以及被保险人重疾保费豁免,保证了在发生不幸时保障得以延续,处处彰显人性关怀。

4、保单可分红,复利抵通胀。

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本公司将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投保人可以每年享受到本公司经营成果。红利可留存在本公司的红利账户,以年复利累积生息,抵御通货膨胀。

【购买提示】

1、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2、保险期间

至被保险人60、70或80周岁三种
3、交费方式

趸交,5年、10年、20年限期年交

【保障责任】

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祝寿金,本合同终止:

祝寿金=本合同及“附加福享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福享安康重疾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本合同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1)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本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本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105%;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身故或全残保险费豁免

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龄未超过65周岁,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及附加福享安康重疾合同的保险费:

自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本合同及附加福享安康重疾合同的保险费,直至本合同终止。

附加福享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1)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①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附加险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①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附加险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105%;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在任何情况下,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即我们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不再给付另外一项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主险合同终止。

李先生,30周岁,公司职员,其妻子王女士为李先生投保6份“福享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和“附加福享安康重大疾病保险”,重疾保险金额105594元,主附险年交保费6000元,10年交清,保至70周岁。

【投保示例】

李先生,30周岁,公司职员,其妻子王女士为李先生投保6份“福享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和“附加福享安康重大疾病保险”,重疾保险金额105594元,主附险年交保费6000元,10年交清,保至70周岁。

【保障利益】

1、祝寿金:

被保险人70周岁时,可领取一笔相当于已交主附险保费6万元的祝寿金。

2、身故或全残保障:

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或全残,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等于:到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保险费总额的105%与主险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加上到期应支付的附加险合同保费的105%与该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两者中较大者。

3、身故或全残保费豁免:

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且发生事故时投保人年龄未超过65周岁,可逐期豁免主附险合同以后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合同终止。

4、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105594元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李先生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退还已支付的主附险保险费,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5、重大疾病保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可逐期豁免主险合同以后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主险合同终止。

上述附加险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

红利分配

保单有效期内,可参与公司红利分配。

(利益演示是基于本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本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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